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侯秀清,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伏科秀,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秀清诉被申请人伏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秀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伏科秀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同时担保人刘建波自愿以其名下悍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侯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伏科秀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籍。
二、查封担保人刘建波名下悍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宝良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