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治红,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玉波,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红诉被告李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治红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筱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