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红与李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治红,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玉波,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红诉被告李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治红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筱玲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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