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井志,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初晓华,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志诉被告初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志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初晓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井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志撤回对被告初晓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志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