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志与初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88号

原告:井志,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初晓华,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志诉被告初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志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初晓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井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志撤回对被告初晓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志承担。

审判员  包蕴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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