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德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431号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

被告:陈德仁,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德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德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国红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塔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