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476号
原告:光复路家瑞调料行,经营场所:长春市宽城区光复小区305栋1-A-30H。
实际经营者:曾祥盛,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阿吉丽图,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复路家瑞调料行诉被告阿吉丽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复路家瑞调料行撤回对被告阿吉丽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为3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筱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