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李亚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乔治民,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廖书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孙喜斌,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258号。
负责人:王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娟诉被告乔治民、被告廖书峰、被告孙喜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娟撤回对被告乔治民、被告廖书峰、被告孙喜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杜钦玲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