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567号
原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长吉南线1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航,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钦玲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