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小字第23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经理。
被告:丁海龙,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海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