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558号
原告:单修研,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住吉林省舒兰县。
被告:李生友,住吉林省舒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修研诉被告赵亮、李生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塔
(2015)二民二初字第558号
原告:单修研,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亮,住吉林省舒兰县。
被告:李生友,住吉林省舒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修研诉被告赵亮、李生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国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