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春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小字第19号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骥、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孝,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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