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小初字第6号
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10栋130号。
经营者:孙连合
被告:韩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韩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道区吉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韩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