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525号
原告:吉林省鸿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阮慧,经理。
被告:张森林,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鸿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森林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森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鸿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森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