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陈东兰,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吴晶波、钟山,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萍,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晓影,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966号。
负责人:夏玉梅,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红,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相贺,市行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兰诉被告王萍、被告李晓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兰撤回对被告王萍、被告李晓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杜钦玲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