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461号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骥,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微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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