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461号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骥,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微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