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二初字第492号

原告:吉林省吉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蓝色港湾E区4-108、109、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震,经理。

被告:关春红,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春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春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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