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娣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初字第1735号

原告:艾娣,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默,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静,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娣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艾娣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艾娣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艾娣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洋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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