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李冬梅,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新峰,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荀秀秀,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道区蓉城老妈火锅店,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樱花苑3幢1单元104。经营者:陈红军,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二道区蓉城老妈火锅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二道区蓉城老妈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对被告二道区蓉城老妈火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冬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 爽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