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3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湄,该银行法律顾问。
被告:郭锦生,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义气岗子村。
被告:朱丽华,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义气岗子村。
被告:贾永刚,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市前进乡兴隆村大富河屯。
被告:李玲玲,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市前进乡兴隆村大富河屯。
被告:吴敌,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市前进乡义气岗子村。
被告:徐银兰,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市前进乡义气岗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郭锦生、朱丽华、贾永刚、吴敌、李玲玲、徐银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收。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