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佰江诉董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2:00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93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佰江,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内。

被告:董占春,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

原告孙佰江诉被告董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查无此人,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刘 明晶

审++判++员 +色++贺++新

审++判++员+++李++志++成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雯++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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