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0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震,男,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
被告:尹鹏辉,男,34岁,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内。
原告陈震诉被告尹鹏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查无此人,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据此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刘 明晶
审++判++员 +色++贺++新
审++判++员+++李++志++成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雯++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