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24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色++贺++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雯++岚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124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色++贺++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于++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