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峰与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高燕峰,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子文,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峰诉被告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燕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天静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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