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高燕峰,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子文,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燕峰诉被告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燕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天静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