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959号
原告展福,男,1947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平,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福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展福撤回对被告刘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