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婧与王琪、长春市天宇出租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58号

申请人孙婧,女,汉族,1998年9月30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王琪,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天宇出租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孙婧与被申请人王琪、长春市天宇出租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天宇出租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Z2755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姜彬所有的吉HM625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市天宇出租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AZ2755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籍。

申请人孙婧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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