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艳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70号

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玮,总经理。

被告张艳滨,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艳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艳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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