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马燕与庞建军(别名王东)、宋子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87号

原告张健,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马燕,女,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庞建军(别名王东),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宋子丹,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普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马燕诉被告庞建军(别名王东)、宋子丹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庞建军(别名王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健、张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