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87号
原告张健,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马燕,女,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庞建军(别名王东),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宋子丹,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普阳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马燕诉被告庞建军(别名王东)、宋子丹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庞建军(别名王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健、张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