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有、张纯刚与长春市金皇宾馆有限公司、庞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张长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张纯刚,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金皇宾馆有限公司,工商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与大兴路交汇处富腾.安达天下4号楼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岩鑫,总经理。

被告:庞春林,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有、张纯刚起诉被告长春市金皇宾馆有限公司、庞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有、张纯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有、张纯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有、张纯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长有、张纯刚承担。

审 判 长  赵晶华

审 判 员  汪 锋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