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93号
原告李爱学,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邓科,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学诉被告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学撤回对邓科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