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学与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693号

原告李爱学,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邓科,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学诉被告邓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学撤回对邓科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东辉

代理审判员  邵 汀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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