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特字第26号
申请人卢志雷,女,197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韩秀英,女,194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志雷与被申请人韩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卢志雷撤回对被申请人韩秀英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申请人卢志雷承担。
审 判 长 董天静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