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516号

原告年某某,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某某,女,1948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元,由原告年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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