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516号
原告年某某,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某某,女,1948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元,由原告年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