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学军与朱士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94号

原告花学军,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朱士昌,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学军与被告朱士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士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学军撤回对被告朱士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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