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883号

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513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君,总经理。

被告石国民,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森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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