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127号
原告丛安,男,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明,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安诉被告孙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其在2015年8月24日申请立案时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现又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