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安与孙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127号

原告丛安,男,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明,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安诉被告孙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其在2015年8月24日申请立案时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现又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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