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星与朱中国、任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39号

原告李明星,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朱中国,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任秀娟,女,汉族,1962年4月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星与被告朱中国、任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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