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39号
原告李明星,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朱中国,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任秀娟,女,汉族,1962年4月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星与被告朱中国、任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