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洪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076号

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来,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8组。

委托代理人吕晶,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前潜字村。

被告张洪爽,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迎宾路隆都翡翠湾小区53-1栋7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洪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洪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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