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74号
原告齐建忠,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郭殿振,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忠与被告郭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建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