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建忠与郭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574号

原告齐建忠,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郭殿振,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建忠与被告郭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建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人民陪审员  姜树达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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