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92号
原告郭世友(又名郭士友),男,1969年10月6日生,满族,住九台市。
被告朱长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朱长伟,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友诉被告朱长波、朱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世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世友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