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友诉与朱长波、朱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92号

原告郭世友(又名郭士友),男,1969年10月6日生,满族,住九台市。

被告朱长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朱长伟,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友诉被告朱长波、朱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世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世友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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