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25号
原告沈航,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久海,该公司经理
地址: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长安路鑫德塑胶公司六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航诉被告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环城分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