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符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威
(2015)榆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符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