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德印诉赵德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368号

原告符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赵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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