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福诉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榆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姚家福,男,55岁,1960年2月22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重庆市江津市李市镇玉石村5组,

被告榆树市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姚家福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杨 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院印)

书记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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