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臣与王志鹏、吉林省利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84号

原告张耀臣,男,1965年12月17日,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王志鹏,男,住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利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臣诉被告王志鹏、吉林省利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耀臣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臣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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