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884号
原告张耀臣,男,1965年12月17日,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王志鹏,男,住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利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臣诉被告王志鹏、吉林省利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耀臣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臣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