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臣诉安洪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7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刘庆臣,现住榆树市。

被告安洪锋,个体现住榆树市培英街八委48组。

被告安朝霞,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臣诉被告安洪锋、被告安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庆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庆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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