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刘庆臣,现住榆树市。
被告安洪锋,个体现住榆树市培英街八委48组。
被告安朝霞,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臣诉被告安洪锋、被告安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庆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庆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永哲
(2015)榆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刘庆臣,现住榆树市。
被告安洪锋,个体现住榆树市培英街八委48组。
被告安朝霞,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臣诉被告安洪锋、被告安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庆臣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庆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