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30号
原告张卫波,男, 1966年6月21日,住九台市。
被告周瑞芬,女,住九台市。
被告李秋生,男,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波诉被告周瑞芬、李秋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波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2930号
原告张卫波,男, 1966年6月21日,住九台市。
被告周瑞芬,女,住九台市。
被告李秋生,男,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波诉被告周瑞芬、李秋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波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