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波与周瑞芬、李秋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930号

原告张卫波,男, 1966年6月21日,住九台市。

被告周瑞芬,女,住九台市。

被告李秋生,男,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波诉被告周瑞芬、李秋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波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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