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99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
法定代表人石俊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瑞清。
被告陈野,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诉被告陈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壮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