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689号
原告凌汗平,19792年3月28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付裕,1979年3月6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晶,1980年3月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汗平诉被告付裕、被告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款每人每月冻结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付裕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工资每月冻结750.00元,限额冻结共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告李晶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工资每月冻结750.00元,限额冻结共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担保金原告凌汗平在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存款卡内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壮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