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
原告高立丽,1983年2月19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加安,1962年8月2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丽诉被告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因被告李加安不能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可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永
哲
哲
(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
原告高立丽,1983年2月19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加安,1962年8月2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丽诉被告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因被告李加安不能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可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永
哲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