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刘英军,1972年11月1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于龙,1973年5月12日生人,个体户,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军诉被告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2015)榆民初字第3067号
原告刘英军,1972年11月1日生人。现住榆树市。
被告于龙,1973年5月12日生人,个体户,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军诉被告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