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春诉杨爽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 杨桂春,现住榆树市。

被告 张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春诉被告张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要同被告和解为由本案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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