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 杨桂春,现住榆树市。
被告 张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春诉被告张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要同被告和解为由本案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2015)榆民初字第913号
原告 杨桂春,现住榆树市。
被告 张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春诉被告张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要同被告和解为由本案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