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井春诉石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5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榆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 石井春,现住榆树市。

被告 石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井春诉被告石建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

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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