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79号
原告长春众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长青,经理。
被告王桂贤,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树桂,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兴东,现住榆树市。
被告长春东环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众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壮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永哲
